招募成人慢性糖尿病周围神经痛(DPNP)患者 | CCL17抗体进行中
项目介绍
一项在慢性糖尿病周围神经痛(DPNP)成人受试者中评价GSK3858279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靶点结合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II期临床研究/NEPTUNE-17研究
参加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5岁(含)。国家特定要求:韩国。韩国受试者年龄必须≥19岁方可入组研究。
2. 1型或2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引起的疼痛性、远端、对称性感觉-运动神经病变,病程≥6个月; a. 疼痛必须始于双侧下肢远端。 b. 疼痛与潜在感染或创伤无关。 c. 筛选时通过阳性Douleur Neuropathique 4[DN4]问卷确诊。 d. 糖化血红蛋白A1c(HbA1c)水平低于97 mmol/mol(<11%)。
3. 筛选前接受稳定的抗糖尿病药物治疗方案(过去 30 天内未改变糖尿病治疗药物 剂量)。若已在使用胰岛素,则可调整胰岛素剂量,但自筛选前 30 天内不得重 新开始胰岛素治疗。
4. 近期(即过去 6 个月内)未因不依从或因糖尿病病情控制不佳而住院。
5. 根据 11 分 NRS(0-10),筛选访视前 24 小时内的日平均疼痛强度的疼痛评分 ≥4 且≤9。
6. 根据 11 分 NRS(0-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日平均疼痛评分的平均 值≥4 且≤9。
7. 有记录显示之前至少一种标准治疗(例如,抗抑郁药(三环类抗抑郁药[TCA]、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抗癫痫/抗惊厥药。)下的疼痛缓解不充分、或无法耐受或存在禁忌症。
8. 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理解和参与所有计划的评价,并完成所有必要的检查和程序,包括使用患者电子日志。这将由研究者在筛选期间进行判断。BMI 在 18-40 kg/m2(含)范围内。
9. BMI在18-40 kg/m2(含)范围内。
10.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女性受试者不得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至少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有资格入组研究: 不是第10.4节定义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为WOCBP,但在研究治疗期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6周内采取第10.4节所述的高效(失败率<1%)避孕方法。研究者应该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评价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才开始)。 对于WOCBP,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的高灵敏妊娠试验(按当地法规要求采集尿液或血清样本)必须显示阴性。参见第8.3.5节。 关于研究治疗期间和之后进行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请参见第8.3.5节。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情况,从而降低未被发现的早期妊娠女性的入选风险。 伴侣为WOCBP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研究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6周内性交时使用避孕套。
11. 能够签署按第 10.1 节中所描述的知情同意书(ICF),该章节的要求包括遵循 ICF 和本方案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 有重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程序和/或评估的心血管、肾脏、胃肠道、淋巴疾病。
2. 受试者当前因糖尿病以外的原因(例如,恶性贫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带状疱疹后神经痛)而导致有疼痛性周围神经病。
3. 受试者有任何下肢截肢。
4. 根据病史和/或医学检查,受试者当前有或在过去3个月内有脚部溃疡。
5. 受试者患有被认为会影响糖尿病周围神经痛病情评估的疾病并发症。例如,患有糖尿病周围神经痛以外的神经疾病(颈椎病、腕管综合征、椎管狭窄和疱疹后疼痛)、神经疾病以外的疼痛疾病(胶原性疾病、痛风、慢性阻塞性动脉硬化和关节炎),以及评价部位的其他疼痛(皮肤病和外伤性损伤)。
6. 目前患有免疫缺陷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疾病或免疫球蛋白缺乏症。
7. 有人工关节、慢性下肢溃疡、永久性留置导管、慢性鼻窦炎、复发性胸部感染或复发性尿路感染病史。
8. 筛选前3个月内患有症状性带状疱疹。
9. 当前或既往有活动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无论是否接受治疗。
10. 通过病史、检查和TB检测证实的潜伏性结核病(TB)证据:QuantiFERON TB Gold Plus检测阳性(明确阳性,而非不确定)或T-SPOT检测阳性(明确阳性,而非不确定)。 注: 由研究者根据当地许可和标准治疗选择进行QuantiFERON Gold plus试验或T-SPOT试验。QuantiFERON Gold Plus试验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国家使用,该试验的使用取决于既往治疗。如果既往治疗产生显著免疫抑制,则该试验可能不适用。 如果QuantiFERON或T-SPOT检测结果不确定,受试者可重复检测一次,但除非第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否则受试者没有资格参加研究。 如果受试者最近与活动性TB患者密切接触,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未接受充分的抗结核治疗,则该受试者不符合入选资格。
11. 对单克隆抗体有明显过敏史。
12. 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精神疾病的病史、诊断、体征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性障碍、躯体症状障碍、双相情绪障碍、过去5年内需要住院治疗的抑郁(预计在研究期间不需要开始药物治疗抑郁或焦虑),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其他精神疾病
13. 有临床意义的多重或重度药物过敏或重度治疗后超敏反应(包括但不限于重型多形性红斑、线性免疫球蛋白A[IgA]皮肤病、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剥脱性皮炎)的病史或证据。
14. 恶性肿瘤 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但3年内无转移性疾病证据的经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癌除外)。 过去10年内被诊断为乳腺癌。
15. 肝脏 筛选时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ULN。 筛选时的胆红素>1.5×ULN(如果对胆红素进行分层且直接胆红素<35%,则单项胆红素>1.5×ULN可以接受)。 现患肝脏疾病/有慢性肝病病史或已知存在肝/胆异常(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胆结石除外)。
16. 筛选时的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 白细胞(WBC)计数<3.0×109/L 血红蛋白<10.0 g/dL 血小板计数<125×109/L
17.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脑血管事件。
18. 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不稳定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需要治疗干预。
19.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级或IV级心脏衰竭。
20. 筛选或第1天访视时,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50 ms,或束支阻滞受试者QTcF>480 ms。
21. 有明显肾功能不全的证据,筛选时的估计肌酐清除率<60 mL/min/1.73 m2。
22. 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手术操作。
23.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2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治疗的复发性或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受试者,或在筛选或第1天访视时有活动性感染者。
25. 截至第12周访视结束,禁止使用其它镇痛药物,包括用于治疗DPNP的药物,如加巴喷丁类药物、三环类抗抑郁药、SNRI、抗惊厥药/抗癫痫药、SSRI(用于使抑郁/焦虑实现良好控制的药物除外)、NSAID(用于预防心血管疾病的乙酰水杨酸除外)、阿片类药物(包括他喷他多)、局部镇痛药(包括透皮贴剂)、辣椒素产品、美西律、右美沙芬、曲马多、大麻素和氯胺酮。这些药物必须在研究首次日疼痛评估(导入期开始)前洗脱至少3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在洗脱前,如果根据当地指南认为临床上有必要,则在研究者监督下逐渐减量停药。
26. 免疫调节剂,包括: 皮质类固醇(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注射;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口服);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生物制剂(例如,单克隆抗体,包括已上市药物);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非生物制剂(例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JAK抑制剂); 在研究期间亦禁止使用。
2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此类疫苗。
28. 在筛选前4周内接受第6.9.1.4节所述的疼痛治疗。
29. 当前正在参与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曾参加过试验用药品的相关临床研究。
3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暴露于4种以上新的试验用药品。
31. 受试者是研究者的家庭成员或协助开展研究的任何助理、同事和员工(秘书、护士、技术人员)。
32.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的受试者。
33. 不太可能依从方案(例如,不合作态度、无法返回研究中心接受后续访视、无法每天填写电子日志等)和/或其它研究者认为不太可能完成研究的受试者。
3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35. 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有活动性或既往乙型肝炎感染的证据: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 此外,针对日本研究中心受试者的国家特定要求: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阳性且HBV DNA阳性。
36. 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注:曾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现已恢复但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只有在获得确证性丙型肝炎RNA检测阴性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入组。
37. 筛选时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丙型肝炎RNA检测结果呈阳性。
38. 活动性或疑似COVID-19感染。 筛选时PCR试验检测COVID-19呈阳性、无症状或有症状且无并发症的受试者需要在无症状期14天后PCR检测呈阴性才能入组研究。最初PCR检测结果呈阴性但此后出现提示COVID-19的临床特征或已知在筛选期间暴露于COVID-19的受试者必须在症状消退后14天再次进行PCR试验,检测结果呈阴性才能接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
39. 筛选时药物筛查结果呈阳性。 注:UDS(尿液药物筛查)中阿片类药物和苯二氮卓类药物阳性结果不会自动排除受试者,前提是结果与受试者当前使用的药物一致,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按照方案完成洗脱期。
40. 妊娠(通过血清妊娠试验证实)或哺乳,或计划妊娠或开始哺乳的女性。
41. 当前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
42. 对任何研究治疗药物或其组分敏感,或有药物过敏或其他过敏反应的情况,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其导致受试者无法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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