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AR408701注射液VS多西他赛已结束
项目介绍
一项在既往经治CEACAM 5阳性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进行的比较SAR408701与多西他赛的随机、开放标签III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必须≥18 岁(或者如果所在国家的法定年龄>18 岁,则为该法定年龄)。
2. 研究入组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 转移性疾病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标准:
a) 铂类化疗(至少治疗 2 个周期)期间或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铂类化疗后的维持治疗不视作单独的给药方案。接受过辅助/新辅助疗法并且在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 6个月内复发转移的患者将被视为一线治疗人群。
b) 在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 PD1/PD-L1)治疗后或期间,发生疾病进展;这可以作为单药疗法或者与铂类化疗联用(治疗顺序不限)。
c) 有 EGFR 致敏性突变或 BRAF 突变或 ALK/ROS 突变的受试者,除铂类化疗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外,须能证明在对这些状况使用了已获批的疗法后出现疾病进展。
3. 由中心实验室 ICH 检测前瞻性证明存档肿瘤样本(或如果不可用,则为新鲜活检样本)至少 50%肿瘤细胞群体中 CEACAM 5 表达≥2+的受试者。至少 7×4μmFFPE 肿瘤组织的切片。如果没有可用的材料,与申办方讨论后,受试者仍然可能符合参与资格,申办方将评估和确认是否有足够的相关材料用于重要评估。
4. 根据 RECISTv1.1,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由当地研究中心研究者/放射学评估确定。如果在放疗病变中已证明进展,放疗病变是可测定的。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 0-1。
6. 男性或女性
对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而言,男性或女性采取的高效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避孕方法的规定。
? 男性受试者
男性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末次研究干预后至少 6 个月里实施避孕措施(参见第 10.5 节,附录 5)。接受多西他赛治疗的男性受试者,应在治疗前就精子的保存寻求建议。
? 女性受试者
女性受试者:女性受试者如未处于妊娠期(参见第 10.5 节,附录 5)、哺乳期且符合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有资格参与研究: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义见附录 5(第 10.5 节)。或是 WOCBP 但同意在治疗期间和在末次研究治疗后至少 7 个月内遵循附录 5(第10.5 节)中的避孕指南。
7. 能够按照附录 1 第 10.7 节)中所述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ICF)和本研究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未经治疗的脑转移和脑膜病史。既往经治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参与,前提是CNS指导治疗至少4周后影像学检查和首次研究干预前至少2周前病情保持稳定(即,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而且无证据表明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在首次研究干预前2周内,患者不需要任何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脑转移。
2.严重的伴随疾病,包括根据研究者或申办方的意见,会影响患者参与研究或解读结果的所有重度疾病。
3.除本研究中治疗的这处肿瘤病变外在过去3年内有侵袭性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可切除/消融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或其他通过局部治疗可治愈的局灶性肿瘤之外。
4.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相关病史或需要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已知艾滋病病史,或活动性甲肝、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或阳性乙型肝炎病毒DNA检测结果高于检测下限)或丙肝(定义为丙肝抗体结果已知阳性,已知的HCVRNA定量分析结果高于检测下限)病史。仅针对参与德国和根据当地要求需要检查的任何国家/地区的研究中心的受试者,在筛选时进行HIV血清学检查。
5.根据NCICTCAEv5.0,任何既往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到<2级的,除了脱发、白癜风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控制的活动性甲状腺炎以外。
6.未恢复的角膜疾病或任何被眼科医生认为会增加患者发生药物诱导的角化病风险的既往角膜疾病。不允许使用隐形眼镜。使用隐形眼镜的患者不愿意在研究治疗过程中停止佩戴隐形眼镜。
7.疾病需要使用较窄治疗窗口的伴随药物,由CYPs代谢(参见附录9),而且不能考虑减少剂量。
8.疾病需要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合并用药(见附录10),除非在首次研究干预前至少2周停止合并用药。
9.伴随任何其他抗癌治疗。
10.既往接受多西他赛治疗。
11.针对CEACAM5的既往治疗。
12.既往美登素治疗(DM1或DM4抗体偶联化合物)。
13.首次研究干预前针对既往抗癌治疗(化疗、靶向药物、免疫疗法和放疗)或任何研究治疗的洗脱期不到3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14.在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3周内进行任何重大手术。
15.皮质类固醇治疗前用药的禁忌症。
16.此前参加本研究,或者当前参与涉及研究治疗或任何其他类型医学研究的任何其他临床研究。
17.下列任一情况下的器官功能不良:
•血清肌酐>1.5×ULN或1.0-1.5×ULN,eGFR<60mL/min/1.73m2,使用aMDRD公式估算。•总胆红素>1.0×ULN。
•AST,ALT>2.5×ULN或AST,ALT>1.5×ULN,伴随ALP>2.5×ULN。对于骨转移患者,ALP>5×ULN,ALT/AST正常。
•中性粒细胞<1.5×109/L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血球蛋白<9g/dL。
18.因法令被某个监管或法律部门收容的个体;囚犯或在接受劳改的受试者。
19.任何限制受试者入组研究的国家相关的特定法规(国家特定要求)。
20.根据研究者判断,因任何原因(包括医学和临床情况)不适合参与的受试者,或有潜在不遵循研究程序风险的受试者。
21.受试者与申办方或研究者有依存关系(请结合ICH-GCP条例E6第1.61节)。
22.受试者是临床研究中心的员工或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其他个人或其直系亲属。
23.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伦理问题的任何特定情况。
24.对任何研究干预或其成分(EDTA)或药物(紫杉醇,聚山梨酸酯80)敏感,或研究者认为禁忌参与研究的其他过敏症。
25.除了I02中定义的疗法外,晚期癌症患者接受的任何进一步化疗/免疫治疗。
开展医院
广东省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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