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招募-CD137(4-1BB)单抗-HOT-1030注射液已结束
项目介绍
HOT-1030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单中心、开放、剂量递增的Ia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患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入组:
1. 年龄18-75岁(含18和75岁)。
2. 经组织和/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恶性实体瘤;且满足经常规治疗无效的(疾病进展或复发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受益者。
3. 根据RECIST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1个可评估病灶。
4. 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其他研究药品)后至少4周或大于5个半衰期的洗脱期(以先发生为准)。
5. 体力状况计分(ECOG评分)为0-1分。
6.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入组前7天内不得使用G-CSF或输血或者护肝药物):
?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5×ULN*(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AST、ALT≤5×ULN[正常值的上限]);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应≥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L;
?血小板≥80×10?/L;
?血红蛋白≥9g/dL。
7. 育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实验检测结果为阴性;育龄男性和女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3个月内采取研究者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8.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排除标准
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CD137激动剂治疗。
2.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既往接受过治疗并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前已终止治疗,无症状且不需要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除外)、癫痫发作、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
3.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证据证实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系统性综合症(2年内非活动性的白癜风、牛皮癣、治疗后的儿童哮喘/特异反应性,或使用替代疗法/非免疫抑制已控制的甲状腺疾病除外)。
4. 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非研究相关的外科手术者。
6. 在1个月内使用过大剂量糖皮质激素(>10mg/d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但以下情况受试者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定义为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除外)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8. 在筛选前6个月内,患者曾有重大心脑血管病史,如心肌梗塞、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搭桥术、心脏瓣膜修复术、不稳定型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的病史。
9.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III或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0. 在筛选时已经应用稳定剂量的(至少4周)降压药物仍不受控的高血压(筛选时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患者。
11.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3拷贝/ml或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高于检测下限);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对于晚期肝癌(HCC)患者,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4拷贝/ml或2000IU/ml需排除。
12. 有已知的先天性、获得性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3. 已知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V5.0分级大于3级)。
14.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
15.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者有妊娠可能的女性首次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
16. 其他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异常而不适宜参加本临床研究。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注:以上入排条件为主要条件,最终是否能够入组以研究者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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