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 重组抗人EGFR抗体/IL-10双特异Fc融合蛋白进行中
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DF203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抗肿瘤疗效的多中心、单臂、开放、I期临床试验
参加标准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受试者的疾病诊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标准治疗失败或拒绝或无法耐受现有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如胃癌、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卵巢癌等;
b. 恶性胸/腹腔积液,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
• 胸/腹膜转移(影像学检查或既往手术病理证实),合并胸/腹腔积液或伴疾病进展胸/腹腔积液逐渐增多;
c. 临床判断针对胸/腹腔积液不需要合并局部治疗。
4. 经CT证实的少量或中等量胸/腹水,且具有B超支持性证据;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版),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除听力损失、外周神经病变、脱发和疲劳外,既往抗肿瘤治疗所引起的所有毒性必须已恢复至≤1级(血液学指标除外)(根据CTCAE V 5.0);
7.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8. 预期生存期≥12周;
9.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1500/mm3);血小板(PLT)≥100×109/L(1×105/mm3);
• 血红蛋白(HGB)≥9.0 g/dL;
• 肝功能:血清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无肝转移患者,AST和ALT≤2.5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倍正常值上限(ULN);白蛋白≥2.8 g/dL(受试者可使用白蛋白以符合标准);
• 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Ccr计算公式详见附录5);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11. 可提供存档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肿瘤组织EGFR表达情况检测(如受试者可提供三甲医院可溯源的历史检测报告,则不再要求提供肿瘤组织样本)。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给药后4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者;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试验用药品治疗的受试者;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中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生理剂量的鼻内和吸入皮质类固醇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外,如≤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的皮质类固醇,允许为预处理或特殊检查进行的糖皮质激素给药;
5. 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试验药物治疗期间需要任何同步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包括化疗、免疫疗法、生物制剂治疗、激素疗法、放疗(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未使用即可)等;首次给药前14天接受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中药治疗;
6. 现患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且可能复发的受试者,而2年内有白癜风、格雷夫氏病或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牛皮癣病史的患者允许入组,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胰岛素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患者允许入组;
7. 目前或既往患有第二恶性肿瘤的患者(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恶性雀斑样痣、宫颈原位癌除外),除非具有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8.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者。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无中脑、脑桥、小脑、延髓或脊髓转移,无颅内出血史,目前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者;
10. 经研究者判断胸/腹腔积液合并症状且需要临床干预(例如严重的呼吸困难,需要进行吸氧治疗等);
1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已知门静脉梗阻(由于肝前、肝脏或肝后疾病)是腹水形成的主要或重要原因;
12. 既往或现有患有炎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
13. 既往或现在患有间质性肺病,以及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选者;
14. 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中任意一种或两种均呈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RNA结果呈阳性,或活动性乙肝患者(定义为HBV DNA≥正常值上限);
15. 有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或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6. 既往对DF203或任何赋形剂过敏,或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17. 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未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会情况,会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患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开展医院
福建省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河南省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