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肝癌、胃癌、肉瘤患者 | GPC3 STAR T 细胞进行中
项目介绍
GPC3 STAR T 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岁,≤65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
•肝细胞癌: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肝细胞癌,或肝硬化者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肝细胞癌的临床诊断标准,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且曾接受一线规范系统性治疗之后失败或者无法耐受或拒绝接受规范治疗;
既往接受至少二线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标准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胃癌/胃食管结合部癌/食管癌患者(产甲胎蛋白胃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治疗失败);
3. 肿瘤组织样本经免疫组化(IHC)检测GPC3为阳性;
4. 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依据RECIST1.1),非淋巴结病灶长径≥1.0cm,或淋巴结病灶短径≥1.5cm;肝细胞癌患者肝内病灶要求动脉期强化显影。
5. 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系统为C期或不适合接受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失败的B期;
6. 肝细胞癌患者Child-Pugh评分A级或良好B级(≤7分);
7. 入组前一周内ECOG评分0-1分;
8. 预期生存期≥12周;
9.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
血常规:白细胞数≥3×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b)≥85g/L;
血小板计数≥75×109/L(入组前14天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因子等药物纠正);
血生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5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2.5倍正常值上限(ULN);肌酐(cCr)≤1.5倍正常值上限(ULN);
10. 育龄期妇女必须在筛选期和回输细胞前14天内进行血清学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试验期间和细胞输注后12个月采用可靠的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应接受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试验期间和细胞回输后12个月采用可靠的方法避孕。
1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难以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2. HIV抗体阳性、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
3. 既往或目前存在肝性脑病(hepaticencephalopathy,HE);
4. 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在等待器官(包括肝移植)移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
5. 器官功能衰竭者:
a) 心脏: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C-D;
b) 肾脏:肾功能衰竭期及尿毒症期;
c) 肺:呼吸衰竭症状;
d) 脑:意识障碍者。
6. 既往干预或治疗导致的毒性或并发症未恢复至2级或以下(脱发除外);
7. 影像学结果显示:>50%的肝脏已被肿瘤占据,或者肝门静脉肿瘤血栓,或者肠系膜/下腔静脉-肿瘤血栓侵袭;
8. 既往接受过其他基因修饰的T细胞产品(如CAR-T或TCR-T),或靶向GPC3的治疗;
9. 单采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进行过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的患者:
•单采前1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性系统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
•单采前1周内使用过药理学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激素(泼尼松≥2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它免疫抑制剂。
10. 有临床意义,不可控制的腹水(定义为:体格检查腹水体征阳性或需要采用干预治疗控制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有腹水而不需干预者可纳入));
11. 筛选前的3年内,被诊断出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原位癌切除者除外;
12.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病史或任何证据(经研究者评估,疾病稳定的可考虑入组);
13. 有精神疾病者,或者药物滥用史;
14. 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有临床意义的肺功能检查异常);或目前存在活动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
15.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6.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选或影响受试者参与或完成研究的其他因素。
开展医院
北京市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