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招募-实体瘤和脑胶质瘤患者招募-IDH1抑制剂-KY100001片已结束
项目介绍
KY100001是由昆药研制的一款针对IDH1基因突变的实体瘤的选择性抑制剂,适应症为:IDH1基因突变的实体瘤。这是我国首个自主研发进入临床研究的针对IDH1基因突变的选择性抑制剂。
参加标准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年龄≤75岁,性别不限。
3.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若为脑胶质瘤患者,WHO级别为II级,III级和IV级都可入组)。
4. 剂量扩展阶段A/B部分IDH1基因突变阳性: 非胆管癌/脑胶质瘤患者:允许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受试者提供基因检测报告证明IDH1基因突变阳性(NGS或qPCR);
b)受试者自愿接受肿瘤组织活检和/或血液样本采集用于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者;
c)受试者可提供最近1次FFPE样本或病理切片(至少10片连续白片)且自愿接受血液样本采集用于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者;
胆管癌/脑胶质瘤患者:允许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受试者提供既往基因检测报告证明IDH1基因突变阳性(NGS或qPCR);
b) 受试者可提供最近1次FFPE样本或病理切片(至少10片连续白片)或组织活检样本(胆管癌患者还需自愿接受血液样本采集)用于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者。
5. 剂量扩展阶段A部分:伴有IDH1基因突变阳性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
6. 剂量扩展阶段B部分:伴有IDH1基因突变阳性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管癌/高级别胶质瘤(WHO分级III级&IV级)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
队列1:
a) 伴有IDH1基因突变阳性的经组织学证实的II-IV期胆管癌患者,不符合根治性切除、移植或消融治疗条件者;
b) 经氟尿嘧啶或吉西他滨基础方案治疗后疾病进展;
c) 至少有一个既往未接受过放射治疗、化疗栓塞、放射栓塞或其他局部消融手术的可测量病灶;
队列2:
a) 伴有IDH1基因突变阳性的高级别胶质瘤(WHO分级III级&IV级);
b) 筛选时,疾病进展次数≤2次;
c) 既往至少有1次增强MRI+灌注MRI;
d) 至少有一个≥1cm可测量病灶(根据RANO标准)。
7.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非脑胶质瘤根据RECIST v1.1标准;脑胶质瘤根据RANO标准)。
8. 剂量递增阶段: 非脑胶质瘤患者: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分;脑胶质瘤患者:卡氏(KPS)评分≥50;
剂量扩展阶段: 非脑胶质瘤患者:ECOG评分:0-1分;脑胶质瘤患者:KPS评分≥50。
9. 预计生存期≥3个月。
10.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 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 /L; 血小板计数 ≥ 80×109 /L; 血红蛋白 ≥ 90 g/L;
肾脏:血清肌酐 ≤ 1.5 X 正常范围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CrCL)≥ 60 mL/mi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
肝脏:总胆红素 ≤ 1.5 X ULN或 ≤ 2 X ULN(对于伴有肝转移者); AST和ALT≤ 2.5 X ULN 或 ≤ 5 X ULN(对于伴有肝转移者); 碱性磷酸酶≤ 2.5 X ULN 或 ≤ 5 X ULN(对于伴有骨转移和/或疑似与疾病相关的肝或胆管受累者);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或凝血酶原时间 (Prothrombin Time, PT)≤ 1.3 X ULN;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X ULN。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过敏体质,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对研究药物活性成分及辅料成分过敏。
2.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免疫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3. 非脑胶质瘤患者:未经治疗有症状或需要治疗以控制症状的脑转移者;或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放射、手术或其他治疗,包括用于控制症状的治疗; 脑胶质瘤患者:在MRI筛查前5天使用不稳定剂量的地塞米松超过5mg/天等效剂量的患者。
4. 患有以下任何一种心脏疾病:
a)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8天内,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判定为III-IV级心力衰竭,或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b) 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病史;
c) 已知有不稳定性心绞痛;
d) 已知有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
e) 筛选期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 ms(男性),≥470 ms(女性),或有增加QTc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其他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
f) 筛选期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 mmHg)。
5. 吞咽困难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短肠综合征、胃排空障碍;或首次给药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毒性且未恢复至2级以下;或证实患有临床上显著或急性胃肠道疾病。
6.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肺间质纤维化、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疾病或放射性肺炎疾病或病史。
7. 证据显示患有严重或无法控制的肝病或肾病。
8.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cAb 阳性且HBV DNA低于检测下限者可入组)者;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定义为HCV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定义为HIV抗体阳性)。
9.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8天内,存在需要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严重感染,或有不明原因发热超过38℃。
10.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除外2 级脱发,对于经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判定为先前化疗而残留一级毒性或稳定的二级周围神经病变可以纳入)。
11.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12.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CYP2C8、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13.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已知可延长QT/QTc间期的药物。
14.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15.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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