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食管癌或食管胃结合部癌患者丨EP4拮抗剂(AN0025)已结束
项目介绍
AN0025是一种潜在的全球首创高活性和高选择性的口服E型前列腺受体4拮抗剂(EP4拮抗剂)
参加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晚期或局部复发食管癌或食管胃结合部癌(组织学分型包括鳞癌和腺癌)。
2. 经上消化道内镜检查(含超声内镜检查+上消化道造影)、CT(颈部、胸、腹部)等检查确认的临床分期为 II-IVa 的患者(AJCC 第 8 版肿瘤分期标准)。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靶病灶。
4.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
5. 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至 1。
6.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7. 身体状况可以耐受同步放化疗的。
8. 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的患者。
9. 有足够器官功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1500/mm3),血小板 ≥100×109/L,血红蛋白≥9.0 g/dL(90g/L)(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b.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 (INR)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 ≤1.5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 ULN;
c.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 ULN 或者当血清总胆红素>1.5 ULN 时,直接胆红素 ≤ULN (若有明确的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 3.0 ULN);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ULN;
d. 肾脏: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10. 既往未接受过食管部位放疗。
11.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12. 对于绝经前或绝经后但闭经未超过 12 个月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做妊娠试验,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AN0025末次用药后120天内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期间愿意接受额外的妊娠检测。
13. 必须为非哺乳期或在入组前停止哺乳。
14. 男性患者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AN0025末次用药后120天内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患者既往(筛选前 2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不需要治疗的前列腺癌除外)。
2. 患者有以下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方面的异常:
a. 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 III-IV);
b.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无法控制的动脉高血压(SBP>150mmHg 或 DBP>95mmHg);
c. 不稳定型心绞痛(即使使用了药物进行控制);
d. 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任何动脉栓塞事件,如心肌梗塞或脑梗塞;
e. 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口服抗凝药物);
f. 在静息状态下,筛选期心电图(ECG)校正 QT 间期(QTcF)>480msec;
g. 目前正在接受已知有延长 QT 间期或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风险的药物治疗,并且开始研究治疗前,此药物治疗既不能中止也不能更换成其他药物。
3.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或整个研究过程中,不能停止使用口服华法林或其他香豆素衍生的抗凝剂。但允许使用肝素、低分子肝素(LMWH)、磺达肝癸钠或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
4. 筛选前 2 年内有需要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史者。
5. 筛选前 5 年内接受过异体组织(例如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6.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载量(HBV-DNA)高于实验室检测下限值,或丙肝抗体(HepC Ab)阳性且丙肝病毒载量(HCV-RNA)高于实验室检测下限。
7. 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HIV-1/2 抗体阳性)或梅毒感染(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8.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患者,或主要副作用和/或并发症尚未恢复。
9.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10. 已知对研究药物、基础化疗药物(紫杉醇和卡铂)、造影剂或其制剂中的任何成分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或禁忌症。
11. 研究用药首次给药前不足 30 天内或可能于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chickenpox)、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是灭活病毒疫苗,允许接种;但是,鼻内流感疫苗(如 Flusmi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接种。不允许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之前的 30 天内以及维持治疗期开始后的前 7 周(PK 采血)期间接种 COVID 灭活疫苗或加强剂量。
12. 四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先发生的一项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抗肿瘤中药以及其他临床研究中的研究药物。但患者若已进入前一项临床研究的随访期且距离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4 周或 5个半衰期(以相对较短的时间为准)除外。
说明:患者在接受既往治疗后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必须均已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但治疗引起的脱发或≤2 级的周围神经病变(CTCAE v5.0)可以接受。
13. 患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临床研究器械、假体植入研究中,或距离其他研究器械、假体植入停用时间≤4 周。
14.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 周接受过扩大野放射治疗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 周接受过姑息性减症放疗。
15. 存在无法控制的癌痛。
16. 精神、家庭或社会等因素可能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内容的依从性和研究指标的评估。
17. 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疾病,或严重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患者在参与研究或接受研究治疗过程的相关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判断。
开展医院
北京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
湖南省 湖南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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