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招募-BCMA-Belantamab mafodotin已结束
项目介绍
评估Belantamab Mafodotin、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 (B-Vd)联合用药相较于达雷妥尤单抗、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D-Vd)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的安全和有效性研究
参加标准
1. 能够提供经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获取知情同意时的年龄)。
3. 根据IMWG标准具有经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诊断[Rajkumar, 2014]。
4. 之前接受过至少1线MM治疗,并且根据IMWG标准在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注意:诱导+ASCT+维持是1个线次治疗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
6. 对于有自体SCT史的受试者,如符合下列入排标准,则允许参加本研究: a.ASCT距开始研究治疗的时间>100天,且 b.没有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7. 必须至少具有一项可测量疾病,定义如下: a.尿M蛋白排泄≥200 mg/24h,或 b.血清M蛋白浓度≥0.5 g/dL(≥5.0 g/L),或 c.血清游离轻链(FLC)试验:受累FLC水平≥10 mg/dL(≥100 mg/L)且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0.26或>1.65)。
8. 所有既往治疗相关毒性(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毒性标准[NCI-CTCAE]v5.0定义)在入组时必须≤1级(脱发除外)。
9. 根据实验室评估定义具有足够的器官系统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 × 10^9/L 血红蛋白≥8.0 g/dL 血小板≥75 × 10^9/L 总胆红素≤1.5 × ULN;(如果胆红素分离且直接胆红素<35%,则分离胆红素>1.5×ULN是可以接受的)。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 ULN eGFR≥30 mL/min/1.73 m^2。
10. 女性受试者:避孕,未怀孕且不在哺乳期,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无生育能力女性(WOCBP)或为WOCBP,且在干预治疗期内和末剂belantamab mafodotin治疗后4个月内、末剂达雷妥尤单抗治疗后3个月内,以及末剂硼替佐米治疗后7个月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避孕,最好是使用者依赖性较低的避孕方法(第10.3节),并且同意在此期间不会出于生殖目的而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研究者应评估该避孕方法相对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的有效性。 WOCBP在C1D1给药前72小时内的高敏血清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
11. 男性受试者,避孕,为了清除有任何改变的精子,男性受试者如果同意以下内容则有资格参加:从第一剂研究药物开始到最后一剂belantamab mafodotin治疗后6个月以及最后一剂硼替佐米治疗后4个月禁止捐精 加上: 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中禁止异性性交(坚持长期、持续禁欲)并且同意保持禁欲。 或 必须同意使用避孕药/屏障避孕: 同意使用男用避孕套(即便其已成功进行输精管切除术),而且同意在与WOCBP(包括妊娠女性)性交时让女性伴侣使用其他高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 达雷妥尤单抗不耐受。
2. 达雷妥尤单抗或任何其他抗CD38治疗抵抗(定义为用抗CD38疗法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60天内疾病进展)。
3. 对硼替佐米不耐受,或硼替佐米耐药(定义为使用1.3 mg/m2的每周两次含硼替佐米方案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60天内疾病进展)。注意:允许接受在硼替佐米每周一次方案治疗期间发生疾病进展的受试者。
4. 持续存在2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或神经性疼痛。
5. 既往使用抗BCMA治疗。
6. 在接受第一剂研究药物后30天内的既往单克隆抗体治疗,或在接受第一剂研究药物的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研究药物或批准的全身性抗骨髓瘤疗法(包括全身性类固醇)治疗,以较短者为准。
7. 在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浆置换。
8. 已接受大面积骨盆区域的放射治疗(与申办方联系)。允许其它桥接放疗。注意:如果在筛选时间窗内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前进行了放疗,则应重复进行疾病评估。
9. 曾行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注意-只有在没有GvHD病史的情况下,才允许接受同基因移植的受试者入组。
10. 在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进行任何大手术。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允许进行骨稳定手术的例外情况。
11. 存在活动性肾脏状况(感染、需要透析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情况)。存在因MM所致孤立性蛋白尿的受试者若符合表3中所列全部标准则可参加本研究。
12. 任何严重的和/或不稳定的既往医学、精神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获取知情同意或依从研究程序的情况(包括实验室检查异常)。
13. 有活动性粘膜或内出血的证据。
14. 肝硬化或经研究者评估当前不稳定的肝脏或胆系疾病,定义为腹水、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持续性黄疸。注意:对于存在稳定性非肝硬化性慢性肝病(包括Gilbert’s综合征或无症状性胆结石)的受试者,若符合其他入选标准,则可参加本研究。
15. 患有除多发性骨髓瘤以外的既往或并发恶性肿瘤,除非第二恶性肿瘤被认为在医学上稳定至少2年。除了激素治疗这种疾病外,受试者不得接受有效治疗。注意:允许根治性治疗后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患者受试者入组,没有2年的限制。
16. 有心血管风险的证据,包括以下任意一条:
a. 当前存在临床显著的未经治疗的心律不齐,包括临床显著的ECG异常,如二度(莫式II型)或三度房室(AV)阻滞。
b. 筛选前的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术或旁路移植术的病史。
c. III类或IV类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系统分类(第10.8节)。
d. 高血压未得到控制的患者。
17. 已知对与belantamab mafodotin在化学上相关的药物、达雷妥尤单抗、硼替佐米、硼或甘露醇或研究治疗的任何其他组分发生速发或迟发超敏反应或特异性反应。
18.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9. 已知HIV感染。
20. 血清学 筛选期 研究治疗期间 HBcAb+、HbsAg- ? 未检测出HBV DNA ? 根据方案进行监测(表 18) ? 如果可检测到HBV DNA,则开始抗病毒治疗 筛选时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HBsAg+ ? 未检测出HBV DNA ? 在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至少4周内开始高效抗病毒治疗 ? 根据方案进行基线影像学检查 ? 排除肝硬化患者 ? 在整个研究治疗过程中维持抗病毒治疗 ? 根据方案进行监测和管理(表 18) 注: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表明既往接种过乙肝疫苗)者不予排除
21. 筛选期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的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丙型肝炎RNA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意:对于因既往已痊愈疾病所导致的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只有在确证丙型肝炎RNA检测结果呈阴性时才可入组本研究。肝炎RNA检测为可选项目,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受试者无需同时进行丙型肝炎RNA检测。
22. 当前存在角膜上皮病变,轻度点状角膜病变除外(第10.9节)。
23. 抗病毒预防治疗不耐受或禁忌。
24. 筛选之时存在症状性淀粉样变性、活动性POEMS综合征(多发神经病、器官巨大症、内分泌病、单克隆浆细胞增殖性疾病皮肤变化)或活动性浆细胞白血病。
开展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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