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抑郁症患者 | HS-10353胶囊已结束
项目介绍
在中国成年抑郁症患者中评估HS-10353疗效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在18~65 岁(包括临界值)之间
2. 受试者需对试验内容、过程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有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3. 受试者满足“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 版”(DSM-5)对于无精神病性症状的反复发作的抑郁症(MDD)或单次发作MDD 诊断标准,且HAM-D17 总评分≥22 分
4. 在当前发作期未使用任何抗抑郁治疗;如当前发作正在服用抗抑郁药的受试者,则需进行至少为期1 周的药物洗脱(或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待药物完全洗脱后方可纳入研究
5. 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停止使用其他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等
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一般身体状况良好,筛选时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 导联心电图(ECG)、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甲状腺功能、凝血功能、尿常规等)、胸部正侧位X 线或胸部CT 等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筛选/基线时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阴性
8. 受试者需同意自筛选至末次给药后的30 天内禁欲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避孕方法;男性受试者应同意从开始给药直到停止研究治疗后6 个月内避免捐赠精子,女性受试者应同意从开始给药直到停止研究治疗后6 个月内避免捐赠卵子
排除标准
1. 根据DSM-5 诊断标准,受试者当前/既往有精神分裂症谱系或其他精神病、双相或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分离障碍、神经性厌食或贪食、人格障碍等
2. 符合难治性抑郁症的诊断,即单次抑郁发作中使用了足量、足疗程的2 种抗抑郁药治疗后,仍有持续的抑郁症状
3. 基于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估量表(C-SSRS),受试者在当前抑郁发作期有自杀意图/自残行为史;
4. 当前抑郁发作期曾使用典型/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
5. 既往存在癫痫发作病史(儿童高热惊厥引起的抽搐除外)
6.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
7. 近1 年内存在酒精或药物依赖/药物滥用史(包括苯二氮卓类药物,除外尼古丁或咖啡因),或筛选时尿液药物检测呈阳性
8. 筛选前14 天内(或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服用CYP3A4 强抑制剂,或西柚/葡萄柚汁、西柚/葡萄柚、塞维利亚橙或富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9. 筛选前14 天内(或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服用CYP 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利托那韦、恩杂鲁胺、依法韦仑、奈韦拉平、苯妥英钠、苯巴比妥或圣约翰草
10. 当前抑郁发作期接受过改良电抽搐治疗(MECT);或筛选前1 周内接受过经颅磁刺激(TMS)、迷走神经刺激(VNS)、脑深部电刺激(DBS);或经研究者判断当前发作受试者需要接受上述治疗
11. 近1 年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或服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
12. 处于妊娠期、产褥期、产后6 个月内或哺乳期的女性,近期有计划妊娠者
13. 血压控制不良或心率异常:安静状态下,收缩压(SBP)≥140 mmHg 或<90 mmHg,舒张压(DBP)≥90 mmHg 或<60 mmHg;心率>100 bpm 或<60bpm
14.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胃肠炎、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史;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等
15.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HCVAb)、梅毒血清反应(TRUST)、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呈阳性
16. 筛选/基线时12 导联心电图存在异常且具有临床意义:按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男性QTcF 绝对值>450 ms,女性QTcF 绝对值>470 ms;如果首次测量出现QTcF 延长,应连续3 次ECG(每次测量间隔10 分钟)取平均值确认
17.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血肌酐(Cr)>1.5 倍ULN
18. 伴可能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如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骨骼肌肉系统、代谢、内分泌系统、皮肤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疾病和肿瘤等),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研究
19. 经研究者评估任何其他可能妨碍依从性、损害受试者健康或干扰研究结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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