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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 YTS104细胞

招募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 YTS104细胞进行中

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项目用药:
YTS104细胞注射液
年龄要求:
18~75岁
招募人数:
5
开展区域:
天津
截止时间: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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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YTS104细胞注射液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岁,≤75岁,性别不限;

2. 根据国际骨髓瘤工作组(IMWG2014)多发性骨髓瘤的诊断标准诊断为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患者:经过至少3线治疗(至少包含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一种免疫调节剂为基础的化疗方案),每线治疗至少有1个完整治疗周期;在最近的抗骨髓瘤治疗期间或之后12个月内出现有检查资料证明的疾病进展(末线治疗为CAR-T治疗的受试者,其疾病进展不限制在治疗后12个月内出现);

3. 骨髓标本LILRB4表达阳性;

4. 筛选时存在可一个或多个测量病灶,定义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血清M蛋白≥0.5g/dL(≥5g/L),

2)尿M蛋白水平≥200mg/24小时;

3)血清游离轻链(sFLC)≥100mg/L且血清κ/λ游离轻链比异常(<0.26或>1.65);

5. 良好的器官功能: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3×109/L;血红蛋白(Hb)≥60g/L;血小板计数(PLT)≥50×109/L,在浆细胞占骨髓有核比例<50%的受试者中,血小板计数≥75×109/L;

?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2.5×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公式)≥40mL/mi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肺功能:定义为≤1级呼吸困难且血氧饱和度≥92%。

6. ECOG评分≤1分;

7. 预计生存期≥12周;

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以及细胞输注后12个月内采用有效方法避孕;

9. 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对细胞产品中任何一种成分有过敏史;

2. 签署知情同意书3个月内使用过CAR-T细胞治疗或其他任何基因转导等治疗产品的患者,检测不到CAR-T或CAR-T低于检测下限者除外;

3. 患有浆细胞白血病、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或原发性轻链淀粉样变性;

4.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以下任何一种心脑血管疾病的病史者: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级)、先天性长QT综合征、左前半阻滞(双束性阻滞)、允许无症状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

•脑血管意外(CVA)、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

•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5.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肺栓塞,或既往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史,或有活动性肺部疾病和/或肺炎,或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史;

6.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DNA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且HCVRNA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7. 已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活动性或未经控制自身免疫性疾病(如Crohns病、类风湿关节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的患者(如HIV感染或者严重感染性疾病等);

8. 既往或同时患有控制不稳定的其他未治愈恶性肿瘤,影响受试者长期生存,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且至少5年无复发的恶性肿瘤;

9. 现患有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中风、严重脑损伤失语、瘫痪、痴呆、帕金森病、精神疾病等;

10. 有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有CNS受累症状(包括颅神经病变和大范围病变或脊髓压迫);

11. 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或筛选前6个月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者或单采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12. 筛选时伴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者;

13. 在单采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进行过以下抗MM治疗:

•在单采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免疫抑制剂或放疗;

•在单采前2周内或3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细胞毒性或蛋白酶体抑制剂或小分子靶向治疗;

•在单采前4周内或3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单克隆抗体等大分子治疗;

•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

14. 签署ICF前4周内,有活疫苗接种史;

15. 有精神疾病者,或者药物滥用史;

16. 妊娠或哺乳期;

17. 若单采前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需满足单采前药物洗脱要求;

18.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选或影响受试者参与或完成研究的其他因素。

开展医院

天津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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