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恶性实体瘤患者 | BY101298已结束
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 BY101298 单药/联合放疗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
2. 满足以下标准:
Ia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能耐受或拒绝现有疗法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评估病灶。
Ib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实体瘤,有放疗指征,且预计放疗时间>4周。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至少存在1个适合穿刺病灶。
3.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4. ECOG评分0-1分。
5.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在接受筛选期检查前28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肾脏替代治疗等的前提下):
血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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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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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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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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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胆红素(TBIL)≤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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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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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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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原发肝癌或肝转移或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ALT和AST≤5×ULN,
TBIL≤3×ULN
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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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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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7. 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进行治疗、访视以及进行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 接受过DNA-P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化疗、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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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需距末次用药6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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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大范围放疗(>30%的骨髓放疗),需距末次放疗8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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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过骨转移姑息性放疗,需距末次放疗2周以上。
3.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手术的患者。
4. 脑转移(除非无症状、首次给药前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的受试者。
5.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进行过治愈性治疗且治疗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它原位癌患者。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5.0)1级及以下者,除外CTCAE(V5.0)2级外周神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
7. 由研究者评估有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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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或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高血压控制不佳(规范降压方案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帕金森病、活动性出血、无法控制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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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功能障碍、精神疾病史、其他不受控制的伴发疾病、酒精依赖、激素依赖或药物滥用者。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阳性,或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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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Ag或HBcAb阳性者,且外周血HBVDNA滴度检测≥200IU/mL或≥1000拷贝量/mL或超出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HCV抗体检测阳性者,且HCVRNA检测超出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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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溃疡和胃肠道出血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PPI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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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存在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即使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8. 心功能不全的受试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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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根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分类为II/III/IV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律失常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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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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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Fridericia公式矫正的QT间期(QTcF)>470msec(女性),QT间期(QTcF)>450msec(男性)。
9. 妊娠期(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的受试者。
10.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的受试者,或对研究药物相关辅料或其他成分过敏的患者。
11.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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