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 伏美替尼片已结束
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伏美替尼对比含铂化疗一线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0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国际、III期、随机、多中心、开放标签研究
参加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能够遵守研究方案。
4. 具有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患有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细胞NSCLC,且不适宜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6. 根据当地或中心实验室肿瘤组织或血液检测,通过以下方法确认存在EGFR 20外显子插入突变(即,增加1个或多个氨基酸)。
7. 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标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首选]或FFPE肿瘤标本切片上至少15张未染色连续切片)。应在筛选期间或不晚于第1周期第1天前30天提供样本,且必须随附病理报告。
8. 之前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未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方案,包括任何EGFR靶向药物治疗(如既往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TKI)、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
9. 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和/或辅助化疗、免疫治疗或放化疗治疗非转移性疾病的患者必须已停止治疗至少12个月。
10.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11.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12.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患者的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
13.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保持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
14. 对于未接受手术绝育的男性:同意保持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精子。
15.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CNS转移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CNS外有可测量病灶。 当前无需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CNS转移,入组前皮质类固醇已停药≥2周。 无归因于CNS转移的持续症状。 无活动性CNS转移或脊髓压迫(即,进展中或需要抗惊厥药物或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 无已知或疑似软脑膜疾病。 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 若因筛选期脑部增强磁共振成像(MRI)发现的新发病灶接受CNS局部治疗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则有资格入组研究
排除标准
1. 无法或不愿意吞咽药片。
2. 无法遵守研究和随访程序。
3. 患有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干扰肠内吸收的疾病。
4. 需要每两周一次或更频繁地进行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5. 重度急性或慢性感染。
6. 在疫情或流行病爆发情况下,应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或相关专业协会(例如,美国临床肿瘤学会或欧洲肿瘤内科学会)指南考虑活动性感染筛查。
7. 既往间质性肺疾病(ILD)、药物诱导的ILD、放射性肺炎或活动性ILD。
8. 有临床显著性心血管功能障碍病史或活动性心血管功能障碍。
9. 三次心电图(ECG)的平均静息校正QT间期(QTc)>470 ms(使用筛选期诊室心电图仪获得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
10. 存在有临床显著的QT间期延长或其他心律失常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临床状态。
11. 存在需要继续使用双膦酸盐类药物或地舒单抗治疗的症状性高钙血症。
12. 第1周期第1天前4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接受重大手术操作。
13. 慢性腹泻、短肠综合征或接受重大上消化道手术(包括胃切除术)、有炎症性肠病病史(例如,克罗恩氏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或任何活动性肠道炎症(包括憩室炎)的患者。
14. 存在任何其他疾病、肺功能障碍、代谢功能障碍,或基于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合理怀疑存在可能导致禁忌使用研究药物、可能影响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处于治疗并发症的高风险中(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出血)的疾病或病症。
15.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放疗治疗肿瘤(除上述骨转移姑息性放疗和CNS转移放疗外)。
16.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对骨转移灶进行姑息性放疗。
17. 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治疗(如辅助化疗)引起的任何>1级毒性未消退,但脱发和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2级神经病变除外。
18. 筛选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但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和/或治疗后预期可获得根治性结果的恶性肿瘤(例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或导管原位癌)除外。
19. 妊娠或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0天内怀孕。
20.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抑制剂,或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21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诱导剂。
21.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草药(例如,以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或具有辅助抗肿瘤作用的中药或中药制剂),或预期在研究期间使用这些药物。
22. 对伏美替尼或其辅料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反应史。
23. 对培美曲塞、顺铂、卡铂、其他含铂化合物或其制剂的其他成分有过敏反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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