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乳腺癌患者 | ER靶向口服PROTAC新药已结束
项目介绍
一项在既往针对晚期疾病, 以内分泌为基础的治疗后疾病进展的雌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比较ARV-471( PF-07850327) 与氟维司群的III 期、随机、开放性、多中心试验( VERITAC-2)
参加标准
1. 筛选时 ≥18 岁(或达到根据当地法规确定的最低知情同意年龄)的受试者。 a.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60 岁以下、连续 12 个月停止规律月经且无其他医学原因的女性受试者的 FSH 水平必须在绝经后水平内。 b.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开始使用或继续使用 LHRH 激动剂。 c.WOCBP 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避孕措施。
2. 愿意并且能够遵从预定的所有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生活方式注意事项和其他研究程序的受试者。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乳腺癌,并有证据表明为局部复发或转移性癌症,且通过根治性切除术或放疗无法治愈。 a.记录在案的 ER(+)肿瘤,定义为在最近的肿瘤活检中,即在复发或转移性病灶诊断时,通过符合当地标准的检测确定的 ER(+)≥10% 染色细胞(Allison et al, 2020)。唯一例外是仅伴骨病灶的受试者,对于这些受试者,可接受初次诊断时使用存档组织确定 ER(+)。 b.根据 ASCO/CAP 指南,有 IHC 检查或原位杂交检查记录证明的 HER2(-)肿瘤(Wolff et al, 2018)。 c.双侧乳腺癌均为 ER(+)/HER2(-)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d.受试者必须提供局部复发性或转移性病灶诊断时采集的血液样本和肿瘤样本。如果样本不可用,则需要进行新的活检。仅有骨病灶的受试者:初始诊断时的存档肿瘤组织是可接受的。
4. 既往局部复发性或转移性病灶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1 线 CDK4/6 抑制剂治疗联合 ET b.除了 CDK4/6 抑制剂联合 ET 治疗外,接受了 ≤ 1 种内分泌治疗 c.最近一次内分泌治疗必须在疾病进展前持续 ≥6 个月 d.最后一线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进展 注:如果在末次给药时或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内发生复发,则新辅助/辅助治疗线数计为局部复发或转移性病灶的治疗。
5. 至少有一个根据 RECIST 1.1 版确定的可测量病灶。仅骨病灶:仅伴不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6. ECOG PS ≤1
排除标准
1. 过去三年内任何其他实体瘤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1)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2)经根治性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对于所有其他实体瘤,必须进行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时间 >3 年。排除患有炎性乳腺癌的受试者。
2. 根据临床症状、大脑水肿和/或进展性生长提示,新诊断脑转移或症状性 CNS 转移、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疾病的受试者。有 CNS 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已接受过确定性治疗(例如放疗、立体定向手术)并已达到临床稳定(包括存在残留 CNS 症状/损伤的受试者),且在随机分组前至少 14 天内未使用过酶诱导性抗惊厥药和类固醇药物,则也可以参加研究。
3. 在随机分组前 14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放疗或既往内分泌治疗、CDK4/6 抑制剂或其他抗癌治疗(对于含获批或研究用抗体药物的抗癌治疗,为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既往接受过 ≥25% 骨髓放疗的受试者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无论何时接受过此类放疗。
4. 短期内有即刻危及生命并发症风险的内脏危象的受试者,包括大量未受控制的积液(胸腔、心包和腹膜)、肺淋巴管炎或肝脏受累 >50% 的受试者。
5. 心血管功能受损或临床上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定义如下: - 过去 6 个月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塞、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 III 或 IV 级)、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症状性肺栓塞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疾病发作、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尖端扭转型室速、有临床重要意义的心律失常、左前半支阻滞(双束支传导阻滞)、NCI-CTCAE≥2 级持续性心律失常、任何级别的房颤。 -使用心律装置/起搏器的受试者(QTc 子研究)。对于使用心律装置/起搏器的所有其他受试者的入组资格,必须与申办方医学监查员详细讨论。 - 筛选 ECG 显示 QTcF 间期 >470 ms。 - 症状性心瓣膜疾病。有无症状或不伴随有临床意义的后遗症(例如二尖瓣返流)的二尖瓣脱垂的受试者仍可符合资格。
6.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 GI 疾病、GI 溃疡、GI 出血、无法吞咽配制的产品,或妨碍研究药物充分吸收的既往显著胃(完全或部分)或肠道切除。
7. 可能增加研究参与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主动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8. 合并使用 CYP3A 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药物、食物或草药补充剂以及已知易诱发尖端扭转型室速或 QT 间期延长的药物。必须在随机分组前 7 天停用既往强效 CYP3A 抑制剂,前 14 天停用既往强效 CYP3A 诱导剂。
9. 接受了以下既往治疗: a)ARV-471、氟维司群、mTOR、PI3K、AKT 通路抑制剂、PARP 抑制剂、其他用于任何疾病状态的研究用新型内分泌治疗(即 SERD、SERCA、CERAN)。 b)既往用于新辅助/辅助治疗的 CDK4/6 抑制剂治疗 。 c)既往用于晚期/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随机分组前 28 天内参加涉及研究用药物的其他研究。如果在 FU 期,假定距离末次给药至少 5 个半衰期,则受试者有资格参加。
10. 随机分组时根据 NCI-CTCAE 5.0 版,既往手术或治疗导致的任何 >1 级(周围神经病变 >2 级)未缓解的毒性,脱发除外。
11. 肝功能障碍定义为: -总胆红素 >1.5×ULN,除非受试者有记录在案的吉尔伯特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总胆红素≥3×ULN); -AST 和 ALT >3×ULN;若发生肝脏转移,则 >5.0×ULN, -碱性磷酸酶 >2.5×ULN;如果发生骨转移,则 >5×ULN。 -aPTT >1.25×ULN 且 INR >1.25,但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 aPTT 和 INR 须在抗凝药使用预期的治疗范围内。
12. 血液学异常定义为: -ANC <1500/mm3 或 <1.5×109/L;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109/L; -血红蛋白 <9 g/dL。允许在随机分组前 ≤2 周进行一次输血。
13. 肾损伤定义为 eGFR <45 mL/min/1.73 m2,采用2021 CKD-EPI 方程计算。
14. 已知活动性感染,包括 SARS-CoV-2 感染、HBV、HCV 以及 HIV 或 AIDS 相关疾病(不需要进行慢性疾病筛查)。
15. 直接参与研究执行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本研究执行的申办方和申办方代表员工及其家人。
开展医院
安徽省 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省 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立医院西区)
北京市 北京医院
福建省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北省 湖北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 南京鼓楼医院
江苏省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江西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辽宁省 辽宁省肿瘤医院
山东省 山东省肿瘤医院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市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肿瘤医院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天津市 天津市肿瘤医院
云南省 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浙江省 浙江省肿瘤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