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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 EGFR-PROTAC小分子抗肿瘤药物

招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 EGFR-PROTAC小分子抗肿瘤药物进行中

适应症: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项目用药:
HSK40118片
年龄要求:
18岁以上
招募人数:
10
开展区域:
北京 / 福州 / 南宁 / 哈尔滨 / 洛阳 / 郑州 / 长沙 / 苏州 / 沈阳 / 济南 / 上海 / 台州 / 重庆
截止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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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评价HSK40118片在EGFR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药代/药效动力学的I期临床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岁,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已签署知情同意。 

2. ECOG评分 0-1分且在首次用药前两周内没有恶化。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存在EGFR突变的、不可手术的、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 

4. 同意提供肿瘤组织切片或血液样本。 

5. 以下为本研究不同阶段的特定纳入标准:

 a. Ia期剂量递增阶段:携带EGFR突变且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EGFR-TKI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提前扩展的受试者纳入标准同Ib期。

 b. Ib期剂量扩展阶段:已知存在EGFR突变并接受过三代EGFR-TKI后进展的受试者. 

6. 可评估病灶: 

a. Ia剂量递增阶段:必须有符合实体瘤反应标准(RECIST v1.1)的可评估的病灶;提前扩展的受试者对病灶要求同Ib期。

b. Ib剂量扩展阶段:必须有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反应标准(RECIST v1.1)的可测量的病灶。 

7. 预计生存时间至少超过3个月。 

8. 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检测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生长因子等支持治疗) 

b. 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和/或ALT≤2.0×ULN;若有肝转移,或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AST和/或ALT≤3.0×ULN,总胆红素≤1.5×ULN; 

c. 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用Cockcroft - Gault方程测量或计算); 

9. 育龄期女性和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和中断治疗90天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有效避孕:禁欲、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物使用至少在入组第一次用药前3个月开始使用;男性受试者从开始治疗至停止治疗90天内禁止捐精。 

排除标准

1. 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2. 存在不稳定的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无症状或病情稳定[两次间隔至少4周的影像学评估稳定]或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抗惊厥或甘露醇药物治疗满4周者除外); 

3. 经研究者判定不能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反复引流的、存在临床症状的)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 

4.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第四代(针对三代EGFR-TKI耐药突变)EGFR-TKI进行治疗; 

5. 在开始服用试验药物前7日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使用TKI抑制剂、其他抗肿瘤的小分子药物;或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系统性化疗、姑息性放疗、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在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根治性放疗,或接受过其他生物治疗,如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试验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克隆抗体治疗和/或抗肿瘤疫苗); 

6. 在首次用药之前的7天内使用过P-gp抑制剂;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缓解至CTCAE≤1级(脱发、皮肤毒性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8. 具有导致慢性腹泻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肠易激综合征等;首次用药前1周内持续腹泻>CTCAE 1级; 

9. 任何影响吞服药物以及严重影响试验药物吸收或药代动力学参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长期性胃食管反流(GERD)等; 

10.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间质性肺疾病、放射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未控制的哮喘(疾病恢复后稳定3个月及以上的受试者除外)等; 

11. 需要治疗的重度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一情况: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ECG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msec或女性QTcF>470msec;各种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二度II型传导阻滞,三度传导阻滞等;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NYHA 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 

12.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或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或者存在获得性危险因素而具有高血栓栓塞倾向; 

13. 筛选时有活动性出血和不明原因的皮下出血或瘀斑者;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有内脏出血史,或6个月内有明确的内脏出血倾向者; 

14. 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 

15. 筛选期INR、APTT>1.5ULN,提示有出血/血栓倾向; 

16. 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7. 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严重的肝肾或代谢性疾病:肝硬化、肾衰竭和尿毒症等); 

18. 存在严重的眼部疾病(包括不限于角膜溃疡等),且目前尚未恢复缓解至≤1级; 

19.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前6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手术;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不包括因收集样本进行的穿刺活检); 

20. 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存在反映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的下述血清学状态: a.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HBV DNA≥正常值上限; b.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HCV RNA≥正常值上限 

21. 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22. 未控制的全身活动性感染,例如真菌感染、细菌感染、病毒感染或其他感染(定义为表现出感染相关的持续体征和症状,在采用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后仍无改善),或者仍在进行静脉抗感染治疗; 

23. 存在滥用药物以及可能干扰参与研究或对研究结果评估产生影响的情况者; 

24.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任一辅料严重过敏; 

25. 筛选期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患者; 

2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开展医院

北京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福建省 福建省肿瘤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河南省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肿瘤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山东省 山东省肿瘤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肺科医院
浙江省 浙江省台州医院
重庆市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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