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 | BTK抑制剂已结束
项目介绍
评价HZ-A-018在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参加标准
1.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 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3. KPS 评分≥60分。
4. 经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5. 经病理学确诊的B细胞来源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既往原发病灶确诊为B细胞来源的继发性CNS淋巴瘤(SCNSL)。
6. 具有可测量病灶,颅脑增强MRI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10*10 mm);只有脑膜病变者,需脑脊液(CSF)的细胞学检查证实淋巴瘤细胞和/或影像学发现和CSF检查相符合。上述检查应在入组前14天内完成。
7. 复发或难治性PCNSL或SCNSL:单药组,必须至少接受过一次针对CNS病灶的含HD-MTX系统性治疗,不限制复发次数;HD-MTX联用组,必须至少接受过一次针对CNS的系统性治疗,不限制复发次数(如接受过HD-MTX系统性治疗,则需治疗后曾经评估为有效,且经研究者评估可再次使用HD-MTX治疗者)。
8. 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正常(根据NCI CTCAE版本5.0,脱发除外)。
9. 骨髓和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a) 骨髓功能:HZ-A-018单药组(Ia期和II期):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75×109/L(如伴骨髓浸润者则需≥0.5×109/L),血小板≥50×109/L,血红蛋白≥80 g/L;HZ-A-018和HD-MTX联用组(Ib期):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8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3.0×ULN,如有肝转移);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5.0×ULN,如有肝转移);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ULN; d)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肌酐清除率≥60 mL/min(男性:Cr(ml/min)=(140-年龄)×体重(kg)/72×血肌酐浓度(mg/dl);女性:Cr(ml/min)=(140-年龄)×体重(kg)/85×血肌酐浓度(mg/dl))。
10. 育龄期女性和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以及中断治疗后的3个月内与其伴侣没有生育计划,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和中断治疗3个月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有效避孕:禁欲、物理避孕(如结扎、安全套等)、激素避孕药物使用至少在入组第一次用药前3个月开始使用。男性受试者从开始治疗至停止治疗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
11. 能够接受多次MRI/CT以及腰椎穿刺检查。
12. 吞咽口服胶囊无困难。
13. 依从性好,愿意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它试验步骤。
排除标准
1. PCNSL眼内受累者。
2. SCNSL患者CNS外病灶需要系统治疗。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抗肿瘤治疗(注:亚硝基脲类为6周内),2周内使用过小分子靶向药物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10周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且应用研究药物。
5. 每日需要使用>5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控制CNS病情,或用药前14天内持续使用全身性肾上腺皮质激素用以控制非CNS疾病。
6. 同时患有其他肿瘤并需要积极治疗。
7. 既往接受过BTK抑制剂(如伊布替尼)或PI3K抑制剂或Syk抑制剂治疗。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活动性出血或研究期间需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研究者认为存在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或凝血障碍。
9.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中效或强效CYP3A4/5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的。
10. 有无法控制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b) 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c) 具有临床意义的QTc期延长病史,II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或QTc间期(F法)>470 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 d) 房颤(EHRA分级≥2b级); e) 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11. 未经控制的感染或需要静脉注射抗菌药治疗的感染。
12. 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乙肝:急性乙肝、未曾治疗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HBV-DNA≥各中心检测限的慢性乙肝携带者;丙肝:HCV RNA阳性)或患有梅毒。 备注:非活动性 HBV 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活动性 HBV 感染且持久抗 HBV 抑制(HBV DNA <各中心检测限)的受试者,以及 HCV已治愈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3. 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1周内进行过活检或6周内进行过外科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1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处于活跃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或胃束带手术。
16. 曾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体干细胞移植。
17. 适合且准备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
18. 对于女性受试者,目前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1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手术后遗症的颅内出血除外。
20. 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等,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者。
21. 存在浮肿、胸水、腹水、心包积液(适用于联合HD-MTX治疗组,单药治疗组由研究者评估后判断是否可以入组)。
22.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现有的肾病、神经/精神疾病、肝病或内分泌疾病而影响参与试验的受试者,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不合适参加该研究者。
23. 对甲氨蝶呤过敏(仅适用于Ib期HZ-A-018和HD-MTX联用组)。
24. 酗酒或药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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