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过敏性哮喘患者 | IL-25单抗已结束
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XKH001注射液在过敏性哮喘患者多次给药后对气道高反应性的影响、安全性、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特征的单臂Ic期临床试验
参加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按方案要求完成试验;
2. 男女均可,年龄介于18~65岁(包括边界值),体重指数(BMI)在18~30 kg/m2 之间(包括边界值);
3. 根据2020年版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中国)确诊为哮喘的患者,且哮喘病程(自首次发病起)至少6个月,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筛选前或筛选时,皮肤点刺试验或过敏原特异性IgE检测的记录中至少对1种气源性过敏原(如尘螨、花粉、霉菌或动物毛发等)呈阳性反应; 筛选时,ULN(所在中心的正常值上限)≤血清总IgE≤1000 IU/mL; 支气管激发试验FEV1 PD20 Mch≤1.075 mg; 筛选时,FEV1占预计值≥70%;
4. 偶有哮喘症状(≤2次/每周),仅按需吸入ICS-LABA(信必可都保®,布地奈德福莫特罗粉吸入剂,每次1吸)治疗。患者无需日常使用其他抗哮喘药物,其他抗哮喘药物在筛选前已停用: 吸入、鼻用皮质类固醇——停用4周; 白三烯受体拮抗剂——停用2周; 长效β受体激动剂——停用2周; 抗胆碱类药物——停用2周; 抗组胺类药物——停用2周; 茶碱类药物——停用1周;
5.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12导联心电图结果正常,或经研究者判定异常无临床意义;
6. 筛选时育龄女性须妊娠试验阴性,且未处于哺乳期;无论男女,均同意在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排除标准
1. 当前吸烟者、或吸烟史>10包年的既往吸烟者。若已戒烟,需在入组前戒烟至少12个月;
2. 筛选前6个月内有因呼吸系统/或哮喘相关的住院或急诊就诊;
3. 筛选前6周内或筛选期间哮喘恶化或加重,或使用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
4. 有酗酒史,或滥用药物史;
5. 对试验药物或者试验药物配方中的任何成分过敏或对蛋白类药物有过敏史者;
6. 由于过敏原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总IgE升高(如寄生虫感染、血液系统疾病);
7. 筛选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或使用过免疫抑制剂;
8. 筛选前6个月内使用过生物制剂,如单克隆抗体,包括研究性生物制剂;
9. 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任何抗IgE抗体治疗,或支气管热成形术;
10.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活(减毒)病毒疫苗/细菌疫苗,或静脉使用过免疫球蛋白(IgG);
11. 筛选前8周内,有呼吸系统感染,或曾进行大的外科手术;
12. 合并其他肺部疾患如COPD、支气管扩张或肺间质纤维化等;
13. 既往或目前有甲胆碱禁忌病史,如过去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中风,已知心脏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主动脉或脑动脉瘤;
14. 筛选前5年内曾有恶性肿瘤,或现患恶性肿瘤;
15. 有自身免疫疾病史,已知遗传性免疫缺陷疾病家族史,或者反复感染提示可能免疫缺陷者;
16. 曾有或现患活动性结核,或筛选前3个月内有需要住院或给予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17. 乙肝两对半中HBsAg阳性(若HBsAg阴性、HBcAb 阳性且HBsAb阴性时,则需要加做HBV-DNA定量检查,若阳性即排除)、丙肝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HIV 抗原/抗体检查阳性者;
18. 筛选前30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长者计)内参与其他研究性药物的临床试验。如果患者曾经接受生物制品类的试验性药物,例如单克隆抗体,则要求其最后一次接受该生物制品距离筛选访视至少已6个月;
19. 有严重的、进行性的或未控制的肝、肾、胃肠道、心脑血管、造血系统、泌尿生殖、内分泌、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疾患,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患者不宜加入本试验的情况。
开展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同济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